第三十九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畜禽污染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使用禁用的农药,向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

(六)生产、销售含磷洗涤剂;

(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