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昭通市及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有机肥以及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减少化肥和农药的施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