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省、昭通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赤水河流域断面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价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