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赤水河流域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遵循节水优先、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全面实施国家有关水资源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的规定。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制定赤水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赤水河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的要求,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