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赤水河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