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赤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有关规划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