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五章 灾后恢复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巨灾保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风险多方共担机制。鼓励易受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保险。对参加农业保险以及农村住房、渔船等涉农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直接购买保险、提供资金补助、督促第三人落实购买保险责任等措施,为参与抢险救援的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