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巨灾保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风险多方共担机制。

鼓励易受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保险。对参加农业保险以及农村住房、渔船等涉农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直接购买保险、提供资金补助、督促第三人落实购买保险责任等措施,为参与抢险救援的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