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进行环境清理,修复被损坏的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市政、渔港等工程设施,恢复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以及主要道路通车;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限期修复。

被损坏的工程设施以及监测设施、站点需要立项建设紧急修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简化有关手续,并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