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领导,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指挥协调机制和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