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灾害征兆和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险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发现问题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将有关信息及时发送或者报告至本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