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加强对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等风险区域的定点定向预警。

预警解除后,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将预警解除信息发送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村(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网格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