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及应急管理、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风险形势分析,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和提示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风险提示信息发送至可能受灾害性天气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村(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网格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