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有关信息采集和报告网络,实现全省域监测预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

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测设施、站点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根据需要在自然灾害高发易发区域和重点渔港等重要基础设施增设监测设施、站点,并实行监测设施、站点与自然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实时联网。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监测设施、站点建设和维护相关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补充设置人工雨量观测筒、水位尺等简易监测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