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
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制度,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应急预案、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并进行整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村(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网格责任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针对性地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并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