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应急工作指引、典型案例警示等方式,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以及村(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网格责任人的业务培训。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