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及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演练,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急演练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防御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