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安全事故时,抢险、救灾、救人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