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一)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安全事故时,抢险、救灾、救人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