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非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