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司法行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申报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而不申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