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职责,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向当地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投诉,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