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条有效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确认;对事实不清楚、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报人补齐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并在材料补齐或者调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作出确认。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对拟确认的见义勇为行为,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在辖区范围内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