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水名城保护管理中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