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措施,传承优秀历史文化,引导、鼓励开展下列活动:
(一)挖掘滇南邹鲁、文献名邦等历史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
(二)传承建水紫陶等传统手工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传徒授艺;
(三)设立民俗传习馆(所)开展对铓鼓舞、烟盒舞、建水沙莜腔、小调、花灯、祭孔乐舞等地方民族歌舞的挖掘和展演;
(四)挖掘和弘扬以汽锅鸡、烧豆腐、草芽、狮子糕等传统特色美食为代表的建水饮食文化;
(五)开展以建水崇正、崇文、焕文、慈云等书院为代表的书院教育、书院研究活动。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