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建水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水名城保护管理需要,在完善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对部分街道实行步行街管理。除公安、消防、救护、环卫、市政等特殊车辆外,其他车辆分时段通行。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