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水名城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应当保持古井、牌坊等历史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按照建水名城保护规划逐步加以修缮恢复和整理开放。保留原住居民,延续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