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建水名城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应当保持古井、牌坊等历史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按照建水名城保护规划逐步加以修缮恢复和整理开放。保留原住居民,延续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