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负有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