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