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