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造成环境噪音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