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