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对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置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招牌广告设置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