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四章 维护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招牌广告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广告。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