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章 许可与设置要求第二十五条有效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位置、形式、用途、规格、制作材质、立面彩色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设置,并在设置完成后六十日内取得专业检测单位的安全检测报告,报市户外广告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