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传统风貌建筑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危害传统风貌建筑的行为,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