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与保护传统风貌建筑相匹配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告知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当落实防火安全保障方案,配备适用的火灾防控装置,定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