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传统风貌建筑,是指未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和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古厝城楼、骑楼、土楼寨堡、廊桥古道、店铺作坊、文庙书院、厂房码头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