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鹰嘴豆生产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鹰嘴豆做原料;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伪造、冒用木垒鹰嘴豆地理标志和认证标志;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