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鹰嘴豆产业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鹰嘴豆生产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鹰嘴豆做原料;(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三)伪造、冒用木垒鹰嘴豆地理标志和认证标志;(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