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进度、质量、成效和创新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和考核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