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法治宣传教育的管理服务、组织引导以及政策、资金、项目扶持,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投入、公益赞助等相结合的社会法治宣传教育运行模式,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社会化、项目化。

鼓励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师生加入普法志愿者队伍,参与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的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公益性投入,组织法治宣讲团、文艺团体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