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对象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与培训,引导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诚实守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其法治意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