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通过后,制定机关、实施部门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专访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