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每年4月是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每年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和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宪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日、国家规定的纪念日和主题日,以及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等活动中,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开展相应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