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负有旅游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