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第五章 服务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的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和旅游行业标准实行规范化、标准化服务。旅游景区(点)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咨询、救助和投诉电话,采用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中外文对照的指示牌、说明牌、警示牌。旅游景区(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旅游景区(点)内设置停车场、公共卫生间、母婴室等服务设施,并加强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