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和支持发展乡村旅游,挖掘农村自然资源和特色民俗文化,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建设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和田园综合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相关涉农财政资金,改善乡村旅游重点村道路、停车场、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乡村旅游开发应当征求当地居民意见,保护生态环境、自然风貌、古民居建筑和历史文化遗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