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业态培育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地域和历史文化,依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培育休闲旅游城市和城市休闲街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特色旅游环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