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地域和历史文化,依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培育休闲旅游城市和城市休闲街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特色旅游环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