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业态培育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鼓励旅游与农业、林业、交通运输、水利、工业、教育、体育、气象、医疗、通信等产业或者领域融合发展,培育旅游新业态、新产品。鼓励和支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产业,推动生态、历史文化、红色、康养、自驾、研学、民俗文化、边境和低空旅游等特色旅游新业态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