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以新疆是个好地方品牌,统筹全区旅游形象推介。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围绕新疆是个好地方品牌,结合当地实际确立旅游形象和宣传推广主题,创新旅游营销模式,运用新媒体、新平台进行宣传推广,开发境内外客源市场。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重大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中使用和推广新疆是个好地方品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