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扶持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维护、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产品开发、旅游交流合作、旅游形象推广、智慧旅游、旅游人才引进和培训、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及旅游新业态培育等。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