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维护、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产品开发、旅游交流合作、旅游形象推广、智慧旅游、旅游人才引进和培训、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及旅游新业态培育等。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